普元电力发展有限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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客户迁址,须在五天前向供电企业提出申请。供电企业应按下列规定办理:
1、原址按终止用电办理,供电企业予以销户,新址用电优先受理;
2、迁移后的新址不在原供电点供电的,新址用电按新装用电办理;
3、迁移后的新址在原供电点供电的,且新址用电容量不超过原址容量,新址用电不再收取供电贴费。新址用电引起的工程费用由客户负担;
4、迁移后的新址仍在原供电点,但新址用电容量超过原址用电容量的,超过部分按增容办理;
5、私自迁移用电地址而用电者,除按《供电营业规则》第一百条第5项处理外,自迁新址不论是否引起供电点变动,一律按新装用电办理。